江苏省厅解答:RTO应急排空管道是否需要设置VOCs在线监控设施等问题
2022年08月22日 0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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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网上关于RTO应急排空管道是否需要设置VOCs在线监控设施等问题作出答复,本文将其整理为一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问:RTO应急排空管道是否需要设置VOCS在线监控设施?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蓄热式焚烧炉 (RTO炉 )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苏应急 〔2021〕 46号中4.3.2.3对于浓度较高或含有低燃点物质的应急排空管道应独立设置,严禁与高温排空管道共用烟囱排放。应急排空管道上是否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留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应急排空管道是在极端情况下开启,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问:活性炭是否必须安装降温措施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中6.5.4规定,装置内的温度应低于83℃,超过温度时应能自动报警并启动降温装置。我们的有机废气温度为常温,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端直接连接排气筒排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来安装报警及降温装置,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
您好,要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来安装报警及降温装置。
问:合成树脂企业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换算
我公司属于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该标准中5.1.5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请问下排放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是否都需要进行换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
所提问题主要针对标准中基准氧含量的适用情形。根据《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2018)的定义,“基准氧含量”是指“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中5.1.5的要求,凡是环评批复或者排污许可规定的“焚烧类有机废气排口”中所排放的污染物,都应当按照标准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问:关于安装什么样的VOCs在线监控设施的疑问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我公司为一家生产橡胶制品的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显示我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我公司也是重点排污单位,共有3个废气排口,其中1个废气排口废气排放量大于3万立方/小时。根据要求我们应该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但遇到了一些问题。
1、我公司应该如何选择VOCs在线监控设施。排污许可证显示自行监测的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浓度限值为10mg/m³。我们是否可以安装测TVOCs的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还是要按照测非甲烷总烃的?要是安装非甲烷总烃的话,监测因子和我们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2、我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3个排口,但只有1个大于3万立方。是否可以只在大于3万立方的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他排口不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答: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留言,经研究,答复如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您的留言,您公司有三个VOCs废气排放口,属橡胶制品行业,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排放口应当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设计小时排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排放口可暂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固定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根据您的表述,应当是以非甲烷总烃来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选用FID方法的监测设备。
关键词:
VOCs监测,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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