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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了,速来围观!

2023年05月27日 10:41:25 人气: 12954 来源: 安徽生态环境
  为推进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16日前反馈意见建议。
 
  生态环境监测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555
 
  电子邮箱:3116917672@qq.com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检)测活动。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应用与监督的一种环境管理手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活动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包括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评价与结果复核,以及依据评价结果开展信用修复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活动依托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评价系统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行与维护。
 
  第五条(责任义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应当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评价指标)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扣分项和加分项两大类别,实行综合累计评分,重点关注监测服务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数据、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具体按照《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执行。
 
  第七条(信用风险等级)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机构环保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级(诚信):以绿色表示,S≥90分;
 
  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分≤S<90;
 
  C级(警示):以黄色表示,60分≤S<80分;
 
  D级(不良):以红色表示, S<60分。
 
  第八条(严重失信情形)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二)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四)拒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 被“信用中国(安徽)”等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信息归集和信用等级确定)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采用初次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初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机构的信用等级状况。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评机构。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域内下年度自愿参评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二)识别和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识别和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评定信用等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记分,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五)评价结果上报及公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信用等级进行及时公布。
 
  (六)信用信息年度报告。所有参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信用信息年度报告》(附件2)。
 
  第十条 (结果发布和共享)
 
  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共用。
 
  第五章  动态调整与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初次评价完成后,不再进行年度评价,实行动态调整。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可以申请退出信用评价,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
 
  信用等级为C、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调整。信用等级为D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信用修复。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结果应用)
 
  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十四条 (分类监管)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指标体系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或者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造成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单独进行评价,不纳入《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办法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编辑|牛笑尘
 
  原标题: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了,速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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