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关于排污单位废水自行监测采样频次的疑问!
2026年10月27日 13: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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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部门答复了有关排污单位废水自行监测采样频次的疑问。
提问内容: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6.3.2.3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的要求。若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属于该情形中的自行监测,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生产周期大于8h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每2h采1次样,还是需要按照6.3.2.2 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大于 8 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需要间隔4h采1次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规定,废水自行监测采样频次应执行该标准6.3.2.2条,而非6.3.2.3条。理由如下:一、该标准6.3.2.3条虽规定了加密监测的采样频次(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3 次),但其适用前提明确为"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即排污单位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过一个生产周期的加密监测来摸清污染物排放规律,进而确定日常自行监测应采用的采样频次。该条属于确定采样频次的过程性、一次性要求,不能作为日常自行监测采样方案的依据。二、该标准6.3.2.2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即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三、因此,排污单位开展日常废水自行监测时,生产周期大于8h的,应按6.3.2.2条执行,即采样时间间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采样不少于3次,不能以加密监测(6.3.2.3 条)的频次作为日常采样依据。同时,采样还应覆盖完整生产周期,确保所采样品具有代表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标准发布相关单位。
原标题:关于排污单位废水自行监测采样频次的疑问
引用:关于排污单位废水自行监测采样频次的疑问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废水监测,环境监测,污染物监测,污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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